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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家庭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1-07-19

 

各区县房地局,各区县房地集团、各物业管理企业、各业主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居住物业的装修管理,规范物业装修管理,规范物业装修行为,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舒适的居住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家庭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居住物业的装修管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住宅装修的指导和监督   

1、加强规范装修行为的宣传和指导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据《条例》、《暂行规定》的规定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住宅使用公约》或《业主公约》的约定,履行对业主装修住宅的管理职责,并制订《住宅装修须知》,配备相关的专业人员,加强对业主装修住宅的宣传、指导和监督。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住宅装修须知》与本《通知》在所管理的物业小区内一并公告。同时,把《住宅装修须知》送达物业管理区域内待装修的业主或使用人并签收。  

 2、加强住宅装修前的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在为业主或使用人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当及时告知《条例》中规定的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和违法搭建等住宅装修的禁止行为、禁止敲凿的部位以及不得擅自随意安置空调室外机和安装防盗设施等注意事项。   

业主或使用人在装修住宅前,应当将施工单位、施工期限、装修内容(包括住宅装修设计图、施工方案)等书面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并为装修施工人员办理小区临时出入证等手续。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业主或使用人提供的住宅装修设计图、施工方案中有违反住宅装修禁止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  

 为加强对施工单位装修理行为的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可与住宅装修施工单位签订《住宅装修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3、加强对住宅装修活动的日常巡视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由专人负责对住宅装修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当有业主或使用人已入住的,应当督促装修的业主、使用人或施工单位遵守施工作业时间,晚间18:00时至次日上午8:00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物业管理公司对进入小区的施工人员和建筑材料及装修施工阶段涉及水、电、气和结构等隐蔽工程的,每天应当加强现场巡视和检查(包括节假日)并做好记录,发现违规现象,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

  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违章搭建等违法装修行为且拒不整改的业主或使用人及住宅装修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同时,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责成违规装修的施工人员停止施工。  

 4、加强知法、守法和履约意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督促业主或使用人遵守《条例》等相关规定、遵守《住宅使用公约》或《业主公约》的约定。   物业管理公司与住宅装修单位签订《协议》的,应当督促其履行《协议》。在住宅装修施工完成后,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收回小区临时出入证。对造成房屋和设施设备损坏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责成责任人及时进行修赔。

  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装修单位的违约行为,可依据《协议》的约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违法装修经劝阻、制止无效的,房产开发商或相关业主或使用人可依据《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住宅使用公约》的约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管理作用  

 业主委员会应当经常检查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服务状况,督促住宅装修的业主或使用人遵守有关的法规和约定,及时调解装修不当引起的相邻纠纷,对业主或使用人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督促其整改。   对业主或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劝阻无效的,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业主委员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各区县房地局应当加强对违法装修的行政执法  

 区县房地局应当完善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对物业管理公司不履行法定管理服务和义务等行为,应当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可处相应的罚款。对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条例》情节严重的,区县房地局可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区县房地局接到对业主或使用人违法装修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立案并到现场调查、取证、核实,经核查属实的,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相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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